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評選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歐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其立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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