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飛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5月、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97769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④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2月17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90197769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