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62號原告甲○○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遠見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即原欣忠大飯店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勞動基準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遠見商務飯店有限公司(即即原欣忠大飯店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訴指參加人違反勞動基準法,請求予以裁罰,嗣以被告未於法定長期內予以裁罰為違法,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不受理,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以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