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嘉煌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照法律關係
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以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然沒有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時,法院可以直
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第308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
,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
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
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
0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如果聲請調解的爭議法律關係
是屬於形成訴訟的性質,應該認為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嘉煌積欠聲請人債務沒有清償
,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坐落嘉義市○○段○○○○○號建物
(下稱本件遺產)。如果蔡嘉煌沒有拋棄繼承,本件遺產應
該由包括蔡嘉煌在內的全部繼承人共同繼承,但是,本件遺
產卻以分割繼承方式由蔡嘉煌以外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聲請人自得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前述分割繼承。為此
,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本件遺產及同段74-7地號土地在民國10
0年2月1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蔡嘉煌
等人公同共有等語。但是,依照上開說明,民法第244條的
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的法
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所以,本件聲請調解的爭議法律關係,
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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