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
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 俞仲 律師
馮聖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
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 俞仲 律師
馮聖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