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
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 俞仲 律師
       馮聖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喬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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