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己○○相對人庚○相對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八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羅吉安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聲請限定繼承,而聲請人欲瞭解案件內容,故聲請閱覽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八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申請書影本一份、借款明細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八三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