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22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6年9月30日上午8時3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中市○○路由永春東二路往黎明路方向行駛,行經環中路及永春東三路口時,因疏失而撞擊乙○○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致乙○○受有頸部扭傷、右肩挫傷、肢體多處挫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犯行部分,業據乙○○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0月2日以97年度偵緝字第21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甲○○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明知已致人於傷後,雖有下車察看,然未報警或通報救護車求救,反而另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騎車離開現場。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證人 劉永芳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參。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又被告前於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22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惟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經被害人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有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乙份在卷可佐,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