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在大陸地區結婚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