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原名 施靜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一│85,000元│99年9月2日││六│85,000元│99年9月2日│├──┼───────┼─────┤├──┼───────┼─────┤│二│85,000元│99年9月2日││七│85,000元│99年9月2日│├──┼───────┼─────┤├──┼───────┼─────┤│三│85,000元│99年9月2日││八│85,000元│99年9月2日│├──┼───────┼─────┤├──┼───────┼─────┤│四│85,000元│99年9月2日││九│85,000元│99年9月2日│├──┼───────┼─────┤└──┴───────┴─────┘│五│85,000元│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