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14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自民國99年間相識交往,上訴人於110年10月22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明知自身無履約還款意願及能力,又隱瞞其於105年5月24日與訴外人丙○○結婚及育有5名子女等事實,向 伊誆 稱:老闆希望其投資公司股份,總投資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每季分紅40萬元,但因其手頭現款不足,希望伊能幫忙等語(下稱系爭行為),致伊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方式,交付共計263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上訴人而受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6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略以:伊無詐欺行為,被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即知伊與丙○○結婚及育兒事實,伊這十幾年來,多次給付被上訴人生活費及存款,故被上訴人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內的錢均係伊所寄放款項,伊以投資老闆公司股份為由,要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被上訴人未受損害,無從請求伊賠償等語。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上訴人因系爭行為致被上訴人匯付系爭款項,涉犯詐欺取財罪,經原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43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5、73頁),且有卷附刑事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13至21、101至112頁),堪信為真正。
四、被上訴人主張遭上訴人詐欺匯付系爭款項,然為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就伊前與被上訴人交往,於交往期間另與丙○○結婚及生育子女,而被上訴人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方式,匯款系爭款項至伊帳戶內等節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至73、96頁),並有被上訴人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及上訴人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上訴人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翻拍畫面照片、上訴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訴人之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及兩造間對話紀錄截圖暨聊天紀錄在卷可查(見他卷第11至15、第21至24頁背面、偵卷第10至11頁),堪予認定。
㈡、上訴人雖辯稱系爭款項係伊寄放之款項,為伊所有云云(見本院卷第72、96頁),然未就兩造存在寄放款項約定等節事實為舉證,況上訴人就伊為何向被上訴人索取系爭款項之原委說詞不一,於刑案偵查時稱:系爭款項係用來還款銀行借貸(見他卷第27頁背面);於刑案一審準備程序時稱:伊向被上訴人要系爭款項,係欲投資九鼎整合行銷公司,而伊因卡債,將錢放在被上訴人處,且每月都固定給被上訴人錢做存款,被上訴人說事後會還給伊,但伊並沒有找被上訴人投資云云;嗣於刑案一審審理時改稱:伊請被上訴人還錢,係要還債,另外一筆要投資,當時是丙○○的媽媽叫伊投資靈骨塔,投資1000萬元,每季分紅40萬元,伊於108至110年間是三立的臨時記者、四獸神坊的行銷工作,九鼎整合本來是兼職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109、383頁);於刑案二審時稱:
伊只有拿到200萬元,200萬元是伊匯給被上訴人之生活費,63萬元係被上訴人向朋友借款再匯給伊的等語(見刑案二審卷第84頁),再於本院又改稱:伊有向被上訴人說要投資公司,總投資額1000萬元,每季分紅40萬元,200萬元係被上訴人自己的錢匯給伊,63萬元沒有匯到伊戶頭,是被上訴人向他人借的生活費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又稱:伊只有受領200萬元,63萬元係被上訴人跟朋友借的,被上訴人怕伊不夠用,所以算是伊向被上訴人借款6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故系爭款項究係用以清償債務、投資,投資何公司、受領金額究竟若干,係要求投資或是借貸等節,辯詞差異甚大,前後不一,可信性堪疑,而系爭款項共計263萬元既確經被上訴人匯入上訴人帳戶,上訴人辯稱僅受領200萬云云,自無可取。復參之上訴人於兩造通訊軟體對話中,遭被上訴人質疑「不要跟我扯錢…問題在"寶貝老婆,和小寶這個孩子"」時,上訴人稱「老闆的外面小孩,我們老闆娘都不知情,我瞞的很好,就因為我嘴巴緊,老闆給我同份的報酬,我累了…老闆娘生都女生,好不容易生男的,也許…,我不應該嘴巴緊,也無所謂了」、「丙○○跟我老闆生兩個小孩」、「所以我才會說我只是掛名,她不是我老婆」等語,有卷附對話紀錄截圖暨聊天紀錄附卷可佐(見刑案一審卷第
147、157、173、227頁),及上訴人在刑案時自承:伊於兩造交往期間,另以工作為由,與丙○○交往結婚,因為另有一個小孩在社會局,要與丙○○結婚才能將小孩帶回來,後於106年、109年與丙○○生了謝○軒、謝○畇,伊不想要讓被上訴人知道伊結婚了,所以就跟她說兩個小孩是丙○○與伊老闆外遇所生,沒有跟她說實話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109、381頁),顯見上訴人就自身與丙○○結婚生子事實,竟向被上訴人謊稱丙○○係伊老闆 小三 ,為隱瞞老闆外遇生子方與丙○○結婚,為掛名夫妻等節,確均係為博取被上訴人情感及信任,致被上訴人誤信而交付系爭款項。
㈢、另審以被上訴人於刑案審理中證稱:當時上訴人在非凡58台新聞台上班,與老闆關係很好,是老闆特助,老闆希望他能投資1000萬元,每季可分紅40萬元,但他沒有那麼多錢,希望伊能幫他,所以伊匯了附表編號1之100萬元,後來他又以同樣理由要伊匯款編號2至5款項,說要投資非凡新聞台的入股,兩人當時已經同居10年,伊把他當成以後的另一半,會陪伊到老,伊也覺得錢就是要拿去投資,日後才有保障,做養老金,才借錢給他,後來伊於000年0月間才知道他結婚、有小孩,他無法繼續說謊,於當月25日搬離伊家,後又向伊稱老闆有很多小三,老闆外面的孩子就是他與丙○○生的兩個小孩,說丙○○是老闆小三,但他們是有婚姻關係的,後來他又說這個錢是被老闆跟丙○○一起騙走的,說兩個小孩也不是他的小孩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361至373頁),確與兩造對話記錄中記載「我一直以為你是我的老伴,我不怕沒錢,所以把養老錢借你,結果,你錢拿走,人也走…你跟我說借錢是為了投資,怎麼又變成被丙○○騙,你老婆?我頭腦好亂你到底把我的錢給誰了,你能跟我說嗎?(上訴人稱)我給我老闆了」、「(上訴人稱)我也是被害者,如果我知道這投資會有問題,我也不會答應,妳信不信我隨妳,但我沒妳,我爬不到高處,妳給我的一切我會盡快還妳。」等語一致,而上訴人亦多次於兩人對話中允諾會還款(見刑案一審卷第169、171、173、189、225、231、233頁),顯見上訴人確實係於兩造交往期間,為博取信任,故意隱匿與丙○○結婚生子事實,又以投資為由,誆騙被上訴人匯款系爭款項與己,嗣又因結婚生子之事遭被上訴人發現,害怕遭被上訴人追討款項,再謊稱伊妻丙○○為老闆外遇對象、伊與丙○○所生之子係老闆外遇所生,屢次敷衍被上訴人並允諾還款,但迄未履行等節事實,足見系爭款項係上訴人利用彼時兩造同居信任關係,以投資為由欺騙被上訴人匯付,上訴人既多次表明將返還系爭款項,自無可能係上訴人所稱之「寄放」款項關係,或該款項為其所有,故上訴人抗辯系爭款項為伊所有、寄放於被上訴人之處,被上訴人並無損害云云,均無可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兩造交往期間,故意隱匿與丙○○結婚生子事實,又利用彼時同居情篤之信任關係,謊以投資為由,致被上訴人誤信匯款交付系爭款項,造成其財產權受侵害等情,堪予認定,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款項263萬元,應認有理。
五、綜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26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王唯怡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奕伃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出帳號匯款時間匯入帳號匯款金額(新臺幣)1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0月22日9時39分30秒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100萬元2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1月8日19時15分30秒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90萬元3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2月11日9時36分24秒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32萬元4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8日13時29分42秒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1萬元5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11日11時9分49秒上訴人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20萬元總計26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