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淑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信用卡帳務資料查詢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已計入總額,則再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歐淑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