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債權人 陳秀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日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因及事實,存證信函所載借款連同貨款合計欠新台幣參佰肆拾捌萬元,以清償第一期款項捌萬陸仟元,台端仍請求參佰肆拾捌萬元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郭日昇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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