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60號債權人瑞晟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駿翔 債務人 鄭馥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馥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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