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3號原告邱森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銀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