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45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馬憲平
鄧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馬憲平於民國101年5月2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鄧淑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6.5%計付,並約定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8,284元及至101年8月2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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