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務人 李明朝
李英華 陳俊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明朝於民國99年10月28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李英華、陳俊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39,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5.5%計付,並約定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184,390元及至101年5月28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