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上訴人 曾翔鴻 被上訴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被上訴人 謝學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