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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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 林惠珍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11月10日上午11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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