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聲請人與 陳氏 垂蓉 即 修芳騰 之繼承人、 修美莉 即修芳騰之繼承人、 修丕岳 即修芳騰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修美莉即修芳騰之繼承人、修丕岳即修芳騰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與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