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6號上訴人永耕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總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捌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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