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翠莉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劉育麒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111年2月28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裁定附表編號(1)新北市○○○○○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八次拍賣未拍定;編號(2)台東縣○○○○段0地號(權利範圍6250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二次拍賣,且若再行減價兩成之最低價額為3,200元已無法清償該土地所支出郵資費用而無實益終結;編號(3)保單價值業經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新臺幣100,264元解繳本院,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編號(1)(2)之不動產處分無結果應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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