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嘉瑋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1支,送鑑定結果,認具有殺傷力,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認有殺傷力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8日刑鑑字第1090034488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見偵卷第97至99頁),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依此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附表:
扣案物扣案數量鑑定結果沒收數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槍管下方具1孔洞,惟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