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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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 蕭雪芳 被告 蕭士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方瀅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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