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隆義
林隆盛 林隆元 林隆裕 林隆櫻 林靜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黃林隆珠
劉林靜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編號二八、附表三編號二六、附表六編號七中,關於林隆櫻代墊永豐銀行借款19,800,000元及「利息1,023,000元」債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利息10,23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二八、附表三編號二六、附表六編號七中,將林隆櫻代墊永豐銀行借款19,800,000元及「利息10,230,000元」債務之記載,誤載為「利息1,023,000元」,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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