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19號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張譽馨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1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解怡蕙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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