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梁光裕
王勝文 葉月珠 陳鄭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汪懿玥 律師被告 高葆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票據返還原告梁光裕。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票據返還原告王勝文。
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票據返還原告葉月珠。
被告應將附表四所示票據返還原告陳鄭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梁光裕、王勝文、葉月珠、陳鄭賢(下稱原告梁光裕等
4人)主張:原告梁光裕等4人自民國104年12月起,經被告介紹而向訴外人 陳英禹 陸續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及350萬元,原告梁光裕等4人並分別簽發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據)交予被告轉交陳英禹以擔保借款。嗣原告梁光裕等4人已於107年12月間陸續將前開借款全數返還予陳英禹,陳英禹亦已將系爭票據交還被告,並請被告將系爭票據返還原告梁光裕等4人。詎原告梁光裕等4人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票據時,竟遭被告拒絕,被告更藉詞向原告梁光裕等4人索討金錢。原告梁光裕等4人既已清償前開所有借款,被告持有系爭票據自無法律上原因, 爰先位 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擇一判決命被告返還系爭票據。又原告梁光裕等4人確已清償積欠陳英禹之所有借款,被告自不得執系爭票據向原告梁光裕等4人主張任何債權,故原告梁光裕等4人爰備位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票據,對原告梁光裕等4人之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一)先位聲明:1.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票據返還原告梁光裕。2.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票據返還原告王勝文。3.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票據返還原告葉月珠。4.被告應將附表四所示票據返還原告陳鄭賢。(二)備位聲明:1.確認被告對原告梁光裕如附表一所示票據之債權不存在。2.確認被告對原告王勝文如附表二所示票據之債權不存在。3.確認被告對原告葉月珠如附表三所示票據之債權不存在。4.確認被告對原告陳鄭賢如附表四所示票據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梁光裕等4人主張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持有其等分別簽發之系爭票據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票據影本、原借款人陳英禹開立之清償證明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梁光裕等4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既無法律上原因持有系爭票據,原告先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梁光裕等4人先位訴訟另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即毋庸審究。又原告先位之訴既經本院判決全部勝訴,備位之訴亦無庸再予審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一: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註│││││(新臺幣)│(民國)││├──┼───┼─────┼─────┼───────┼──┤│1│梁光裕│WB0000000│200萬元│105年3月4日│支票│├──┼───┼─────┼─────┼───────┼──┤│2│梁光裕│WB0000000│150萬元│105年3月9日│支票│├──┼───┼─────┼─────┼───────┼──┤│3│梁光裕│WB0000000│200萬元│105年6月18日│支票│├──┼───┼─────┼─────┼───────┼──┤│4│梁光裕│WB0000000│100萬元│105年6月21日│支票│└──┴───┴─────┴─────┴───────┴──┘附表二: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註│││││(新臺幣)│(民國)││├──┼───┼─────┼─────┼───────┼──┤│1│王勝文│TH0000000│100萬元│105年3月21日│本票│├──┼───┼─────┼─────┼───────┼──┤│2│王勝文│TH0000000│200萬元│105年3月18日│本票│└──┴───┴─────┴─────┴───────┴──┘附表三: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註│││││(新臺幣)│(民國)││├──┼───┼─────┼─────┼───────┼──┤│1│葉月珠│TH0000000│500萬元│104年12月31日│本票│└──┴───┴─────┴─────┴───────┴──┘附表四: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註│││││(新臺幣)│(民國)││├──┼───┼─────┼─────┼───────┼──┤│1│陳鄭賢│TH0000000│350萬元│104年12月4日│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