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送達代收人 李保宜 被告 楊采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但依其在本件刑事部分之答辯內容示,係否認有原告指訴之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采蓉被訴詐欺取財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15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宋雲淳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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