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9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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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37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5年度偵字第18531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二次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又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壹、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95年7月前某時,以不明之方法,自不詳處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公印及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台中市○○○○道路廢棄車輛清理通知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識別證(原均為空白)、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函、交通部公路○○○區○○○○○路線表(上開公文書內之發文日期、字號與受強制執行之車牌號碼欄部分,原均屬空白)、偽造文字與英文字母橡皮章後(被告雖稱:上開偽造公印、公文書與其他物品,均係於95年2月間,自其後於95年4月4日死亡之友人 耿子正 處所取得,惟此為本院所不採),因經濟困難,竟思利用上開偽造之公印與公文書,另偽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員之證件後,冒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務員,以行政強制執行拖吊「廢棄車輛」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民間拖吊業者為其拖吊他人停放於路旁之車輛,以此方式行竊取他人之車輛後,再將該些「廢棄車輛」以行政強制執行之名義轉售予不知情之資源回收業者以牟利,而於95年7、8月間,基於偽造特種文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員識別證)後持以行使、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僭行公務員職權、竊盜、詐欺取財之犯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同時、先後或接續為下述犯行:㈠於95年7月中旬某日,在其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9樓之住處,以委託不知情之他人代刻「偵察組:甲○○」、「證號:字第13822號」章(未扣案)後,自行蓋用於1張偽造之空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識別證之方式,偽造完成屬於特種文書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員識別證1張,足以生損害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人員識別之同一性與職權行使之公信力。
㈡於95年7月中旬某日至95年8月10日間,亦在其上址住處內,
接續以附表二編號⒏所示之數字與英文字母橡皮章蓋用於偽造之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強制執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函、交通部公路○○○區○○○○○路線表相關欄位之方式,完成發文日期、字號或受「強制執行」汽車車號之記載後,偽造完成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強制執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函與交通部公路○○○區○○○○○路線表各5份,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機關職權行使之公信力。
㈢95年8月10日中午11時55分許,持前開偽造完成之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識別證與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強制執行)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函、交通部公路○○○區○○○○○路線表等公文書,前往臺中市○○區○○路121之5號「全方位汽車有限公司」(為汽車拖吊業者),向負責人 陳心慈 佯稱有「廢棄車輛」欲拖吊,並出示前開證件及公文書,冒充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公務員而行使職權,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機關職權行使之公信力及不知情之陳心慈(及後述之 陳俊明 ),致使陳心慈誤以為真,指派不知情之司機陳俊明駕車隨同甲○○前往拖吊「廢棄車輛」。陳俊明即依甲○○之指示,於⒈95年8月10日中午12時40分,在臺中縣○○鄉○○路○○路口旁停車場,拖吊得1部無號牌之中華藍色自用小貨車(為 吳青峰 所有)及1部無號碼之裕隆藍色自用小客車(為乙○○所有),⒉同日下午2時10分,在臺中市○○○○路與三和街口,拖吊得1部無號牌之福特六和紅色營業用小貨車(為吳青峰所有)與另1部無號牌之順風紅色自用小客車(為丙○○所有)後,均依甲○○之指示,拖往位於臺中市○○區○○路2段464號「 鐵勇 股份有限公司」(為廢鐵資源回收場,下稱「鐵勇資源回收場」)停放(拖吊費用合計新臺幣2千8百元,由甲○○於拖吊完成後,返回「全方位汽車有限公司」給付予陳心慈)。甲○○即以此方式,行使前開偽造之特種文書及公文書、並僭行公務員職權,而利用不知情之陳心慈與陳俊明為其先後二次竊得他人之財物。
㈣甲○○於將上開車輛竊取至「鐵勇資源回收場」後,即向該
回收場之負責人 陳憲志 出示前開偽造之證件與公文書,而再度行使前開偽造之特種文書與公文書,分別足以生損害各該機關職權行使之公信力及陳憲志,甲○○並向佯陳憲志佯稱該些車輛均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拖吊得之「廢棄車輛」,而僭行公務員職權,致使陳憲志誤以為真,允以每輛車新臺幣
5千元之代價收購,惟尚未付款,即因車主吳青峰報案警方經由路口監視錄影帶,發覺拖吊之車輛屬「全方位汽車有限公司」所有,而循線查獲上情,並先後於95年8月11日晚上6時許,在上址「鐵勇資源回收場」處,扣得前開4輛汽車(經發還予車主),於同日晚上8時許,在「鐵勇資源回收場」辦公室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⒈、⒉、⒊所示之物,於同日晚上11時許,在甲○○上址住處,扣得其餘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印章與應認屬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品,甲○○始未詐欺得逞。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貳、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158條第1項、第55條、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參、併予敘明部分:被告願於宣示判決前,向財團法人南投縣博幼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款新臺幣拾伍萬元(實際上已於96年1月23日完成捐款,並於96年1月24日檢據到院)。
肆、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伍、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黃士益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應沒收之偽造印章
┌──┬─────────────┬─────┬──────────┐│編號│偽造之公印名稱│數量│備註│├──┼─────────────┼─────┼──────────┤│⒈│偽造之法官公函用簽字章│合計肆顆│姓名:「陳民權」、「│││││ 李國岳 」、「 吳承賢 」│││││、「 莊國輝 」│├──┼─────────────┼─────┼──────────┤│⒉│偽造之(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壹顆│姓名:「 張國棟 」│││監理所)所長公函用簽字章│││├──┼─────────────┼─────┼──────────┤│⒊│偽造之行政院環保署署長「張│合計肆顆││││國龍」、副處長「 朱雨其 」、│││││司機「 李信德 」、副組長「王│││││留年」職名章│││├──┼─────────────┼─────┼──────────┤│⒋│偽造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貳顆││││機關印信│││├──┼─────────────┼─────┼──────────┤│⒌│偽造之行政院環保署審查執行│壹顆││││准呈章│││├──┼─────────────┼─────┼──────────┤│⒍│偽造之「行政院環保署」圓戳│壹顆││││章│││├──┼─────────────┼─────┼──────────┤│⒎│偽造之「強制執行」章│壹顆│││││││├──┼─────────────┼─────┼──────────┤│⒏│偽造之「行政院環保署」鋼戳│壹座││││印臺││││││││└──┴─────────────┴─────┴──────────┘附表二:應沒收之其他扣案物品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⒈│偽造之台中市○○○○道路廢│柒張│其上偽造之印文依刑法│││棄車輛清理通知書││第219條之規定沒收│├──┼─────────────┼─────┼──────────┤│⒉│偽造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偵│壹張││││察組甲○○」識別證│││├──┼─────────────┼─────┼──────────┤│⒊│偽造之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各伍張│其上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理所(強制執行)函、臺灣臺││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中地方法院(強制執行)函、│││││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運│││││送路線表│││├──┼─────────────┼─────┼──────────┤│⒋│偽造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白│參盒││││識別證│││├──┼─────────────┼─────┼──────────┤│⒌│偽造之台中市○○○○道路廢│拾張│其上偽造之印文依刑法│││棄車輛清理通知書││第219條之規定沒收│├──┼─────────────┼─────┼──────────┤│⒍│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強│肆張│其上偽造之印文依刑法│││制執行)函││第219條規定沒收│├──┼─────────────┼─────┼──────────┤│⒎│偽造之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捌張│其上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理所運送路線表││第219條規定沒收│├──┼─────────────┼─────┼──────────┤│⒏│偽造之小橡皮章│拾捌個│數字及英文字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