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31號聲請人陳正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雅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筆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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