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92號聲請人 徐建良 55年4月25日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提審應以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者為限,如係依法院所為裁判剝奪人身自由者,自不得聲請提審。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徐建良為新北檢榮執壬緝字第004922號通緝,經通緝到案,應依104年執更字第002764號執行刑期,故本件依法院之確定判決執行徒刑中在案,揆諸首揭意旨,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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