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佳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雷苪安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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