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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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銘德具保人李麗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柳銘德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李麗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受刑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9月25日以101年彰檢文執辛緝字第955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且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偕同受刑人於
101年10月18日遵期到案執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文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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