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張政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4.30│104.08.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223號│第1305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56號│││├───────┼─────────┼───────────┼──────────┤││判決日期│105.04.12│105.04.28││├─────┼───────┼─────────┼───────────┼──────────┤││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6.23│105.07.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字第4003號│41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