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鴻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徐名均人債務人 徐瑞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壹仟捌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仟玖佰叁拾陸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玖佰伍拾捌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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