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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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鴻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信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