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世偉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 律師被告 廖垣彬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上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葉藍鸚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