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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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鑫盈 即鑫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