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嘉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紀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