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龍全
黃釋賦許沂銓黃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保管字第二○二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龍全、黃釋賦、許沂銓及黃蟬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35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之麻將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100元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李龍全、黃釋賦、許沂銓及黃蟬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35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偵卷第19頁)。至扣案之麻將牌1副及現金2,100元(賭資部分被告許沂銓所有1,700元、黃蟬所有400元,共計2,
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供陳在卷,且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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