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三─ND─0000000││壹│壹仟││├─┼───────────────┼──────────────┼────┼───┼────┼───┤│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叁佰陸拾││││││││捌││├─┼───────────────┼──────────────┼────┼───┼────┼───┤│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壹│捌拾貳││├─┼───────────────┼──────────────┼────┼───┼────┼───┤│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壹佰柒拾││││││││肆││├─┼───────────────┼──────────────┼────┼───┼────┼───┤│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壹佰陸拾││││││││貳││├─┼───────────────┼──────────────┼────┼───┼────┼───┤│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陸佰叁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