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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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菊蘭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被告陳昭德指定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95年度偵字第631號、第7607號、96年度偵緝字第413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王奕華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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