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其於109年3月18日向本院另案之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事件,具狀申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55號錄音光碟,聲請狀僅記載「為實施土地法第34條之一而造成損害,又故意將權利人提其告訴,致蒙受損害。」等內容,並未表明係欲申請法庭錄音光碟,亦未具體敘明究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之利益。前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其係欲聲請何錄音光碟,如係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何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應敘明理由等事項。聲請人雖陳稱:請求交付全部法庭錄音光碟,待閱卷後再表示原因等語(見本院109年3月24日及30日公務電話紀錄)。然其至今仍未具體敘明究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何利益,是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狀之記載,尚難認已敘明「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本件聲請尚難許可,應予駁回。又聲請人閱卷如仍有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可再具狀載明聲請並敘明具體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與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