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被告 伍萬料 被告 伍萬連 被告 伍桂月 被告 伍春香 被告 伍秋絨 被告 伍夏蘭 被告 伍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32,500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而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是為了使其債權獲得清償,因此應該以債權人因撤銷權的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額,計算該事件訴訟標的的價額;但是,如果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張的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計算。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告伍雪芳負欠其本金新臺幣(下
同)4,532,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等,有債權憑證可以證明。
㈡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就如起訴狀附表一至三所示土地所為遺產
分割行為,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價額合計2,410,521元【計算式:(32.71㎡×1,100元/㎡)+(766.99㎡×1,100元/㎡)+(514.01㎡×1,100元/㎡)+(427.06㎡×2,800元/㎡)×1/2+(1,336.45㎡×1,100元/㎡)×1/4=2,410,521元】,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價額合計62,833元【計算式:(48㎡×1,300元/㎡)×1/3+(97㎡×1,300元/㎡)×1/3=62,833元】,如附表三所示土地價額合計6,786,000元【計算式:(2,312㎡×1,000元/㎡)+(523㎡×1,000元/㎡)+(301㎡×1,100元/㎡)+(1,597㎡×1,100元/㎡)+(1,096㎡×1,700元/㎡)=6.786,000元】。全部土地總價額為9,259,354元【計算式:2,410,521元+62,833元+6,786,000元】。
㈢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高於原告主張的債權額,依
照前述說明,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該以原告主張的債權額,也就是4,532,500元計算。因此,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32,5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為4,532,500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第一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