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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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20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李思賢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思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萬丹鄉○○村○○○00號之5),於民國88年8月11日死亡,尚滯欠99年-103年地價稅等稅捐合計新臺幣27,809元,經查其繼承人 李丁阿勢 已歿,李丁阿勢繼承人 蔡李秀鳳 等19人全部拋棄繼承。惟依被繼承人李思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尚遺有土地、銀行存款及車輛等18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狀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李思賢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李思賢於民國88年8月11日死亡,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李思賢死亡當時,尚有繼承人即其母親李丁阿勢(繼承後方於93年9月18日死亡)繼承,此亦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李丁阿勢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尚有上開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之有無並無不明,本院亦查無上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以上述事由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