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469號債權人政昇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票據法第30條第2項、第14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為記名票據(票載受款人為 蕭義雄 ),票面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依前開法條之意旨,債權人自無票據權利,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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