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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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上市公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詎因炒作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大量向銀行及民間借款,週轉失靈導致負債新臺幣(以下同)數拾億元,其名下僅有如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之財產,且不動產上已設定高額抵押權,其他投資公司均處於停業中,負債高於資產,現有資產均遭其他債銀行查封,致其積欠聲請人數億元之債權無處追索,聲請人既為債權人之一,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住所地業於本件繫屬前之民國96年4月30日遷移至「臺中市○區○○路○○○巷○號13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專屬該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雨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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