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建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06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璋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吳建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健署112年2月18日 健保桃 字第1120051756號書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建璋所為,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35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其登載業務上不實準文書後,復持以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為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間、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35所示各次詐欺取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行為間,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所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被告所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35所示各次詐欺取財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行為間,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係作為詐領健保給付之詐術行使,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四)被告所犯之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與被告所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35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應按病患實際就診次數、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及醫療服務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領取健保費用,且明知在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之規定下,不得蒐集、使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竟仍為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足生所害於健保署審核醫療給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被告業將本案詐領之醫療費用點數共計14萬6138點(1點約以新臺幣1元計算)於事後歸還予健保署,健保署並就本案表示之量刑意見乙節,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2月18日健保桃字第1120051756號書函在卷可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目前於其他醫院任職、月薪新臺幣(下同)7萬元、需支付一個12歲小孩的扶養費用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被告另具狀請求依法宣告緩刑等語,惟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5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於本案宣示判決時,已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均不合,自無從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有明文。惟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詐得醫療費用點數共計14萬6138點,雖係其本件之犯罪所得,惟事後已歸還予健保署,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5061號
被 告 吳建璋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吳建璋係 青埔 診所(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之負責醫生,領有合法醫師執照,負責於上開診所進行診療,並綜理行政及健保申報相關事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該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為健保署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吳建璋明知應按病患實際就診次數、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及醫療服務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領取健保費用,且明知在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之規定下,不得蒐集、使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自民國110年4月起,蒐集附表編號1至9病患之個人資料,擅自將其等資料填載於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並在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病患,未於附表所示就醫時間下,至該診所看診如附表所示就診項目,接續在健保費申報清單上,虛偽登載及勾選實施上開檢查之不實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文書檔案後,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健保費用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陸續核撥如附表所示醫療費用點數共計14萬6,138點(1點約以新臺幣【下同】1元計算)予該診所,足生所害於健保署審核醫療給付管理之正確性。嗣健保署接獲民眾檢舉,進行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健保署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建璋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附表編號1至9之病患,為被告於網路上取得該等病患之個人資料,再利用其等之個人資料向健保署申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就醫紀錄;附表編號10至35之病患,被告則向健保署申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就醫紀錄,藉此向健保署詐領補助點數之事實。
2
證人 方昭人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方昭人未曾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
證人 朱惠琪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朱惠琪未曾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打卡紀錄各1份
4
證人 曾彩祝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曾彩祝未曾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5
證人 黃惠卿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黃惠卿未曾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4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6
證人 黃美香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黃美香未曾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5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7
證人 黃得原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黃得原未曾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6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證人黃得原110年5月15日GOOGLE個人軌跡圖各1份
8
證人 廖慧珊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廖慧珊未曾於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7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9
證人 李明耀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李明耀未曾於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8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10
證人 劉貞佑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劉貞佑未曾於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9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11
證人 古家豪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古家豪未曾於附表編號10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0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12
證人 張紹興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張紹興未曾於附表編號11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1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13
證人 鄭詠淇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鄭詠淇未曾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2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14
證人 王靖鶴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王靖鶴未曾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3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15
證人 江淑琴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江淑琴未曾於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4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16
證人 巫建輝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巫建輝未曾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5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17
證人 段登介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段登介未曾於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6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18
證人 張家明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張家明未曾於附表編號17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7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19
證人 張皓博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張皓博未曾於附表編號18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8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1份
20
證人 莊立恆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莊立恆未曾於附表編號19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19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21
證人 陳享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陳享未曾於附表編號20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0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2
證人 陳秉彥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陳秉彥未曾於附表編號21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1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3
證人 陳柔安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陳柔安未曾於附表編號22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2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4
證人 楊雅甯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楊雅甯未曾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3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5
證人 劉宗洋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劉宗洋未曾於附表編號24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4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6
證人 羅玉萍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羅玉萍未曾於附表編號25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5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7
證人 羅宥彥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羅宥彥未曾於附表編號26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6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8
證人 羅善婷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羅善婷未曾於附表編號27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7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29
證人 侯佳樺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侯佳樺未曾於附表編號28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8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病例表各1份
30
證人 林玉麗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林玉麗未曾於附表編號29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29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1
證人 林玉雪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林玉雪未曾於附表編號30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0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2
證人 簡嫚婕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簡嫚婕未曾於附表編號31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1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3
證人 羅宇軒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羅宇軒未曾於附表編號32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2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4
證人 呂玉香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呂玉香未曾於附表編號33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3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5
證人 蘇椀伶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蘇椀伶未曾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4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6
證人 張瀚文 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證明證人張瀚文未曾於附表編號35所示時間,因附表編號35所示就診項目,至青埔診所看診之事實。
就診紀錄明細表、初診基本資料暨個人資料同意書、病例表各1份
37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證明被告以青埔診所負責醫生之名義,與健保署簽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事實。
38
健保署健保桃字110年10月1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健保署健保桃字110年10月19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證明被告以青埔偵所負責醫生身份,簽定切結書,繳回不當申報醫療費用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吳建璋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9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就附表編號10至35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其登載業務上不實準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向健保署申請醫療費用,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偽造準私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為附表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係作為詐領健保給付之詐術行使,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檢察官蔡宜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日
書記官 林俞兒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保險對象
就醫日期
就診項目
虛報醫療
費用點數
1
方昭人
110/04/18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445
110/05/07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770
110/05/10
未明示部位之泌尿道感染
445
2
朱惠琪
110/04/25
搔癢症
272
3
曾彩祝
110/05/21
急性支氣管炎
445
4
黃惠卿
110/04/12
搔癢症
302
5
黃美香
110/04/20
搔癢症
445
110/05/05
搔癢症
844
110/05/08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445
6
黃得原
110/05/15
搔癢症
844
7
廖慧珊
110/04/11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2,782
110/05/15
搔癢症
844
8
李明耀
110/04/19
搔癢症
445
110/05/02
未明示側性中耳炎
473
110/05/05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3,352
9
劉貞佑
110/04/11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1,209
10
古家豪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982
110/04/23
未明示側性中耳炎
445
110/05/01
搔癢症
874
110/05/03
急性鼻竇炎
525
110/05/05
慢性活動性肝炎,他處未歸類者
620
110/05/11
急性鼻竇炎
289
11
張紹興
110/05/07
關節痛
445
110/05/11
新陳代謝疾患
2,208
110/05/15
未明示側性髖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
2,706
110/05/19
急性鼻竇炎
445
12
鄭詠淇
110/05/01
急性咽喉炎
445
110/05/07
新陳代謝疾患
2,100
110/05/12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2,766
110/05/15
急性鼻竇炎
445
110/05/19
急性鼻竇炎
445
13
王靖鶴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802
110/04/23
急性鼻竇炎
436
110/04/27
慢性疲勞
340
110/05/01
搔癢症
874
110/05/05
急性鼻竇炎
2012
110/05/11
未明示側性中耳炎
445
14
江淑琴
110/04/24
新陳代謝疾患
2527
110/04/26
第二型糖尿病,糖尿病的慢性腎臟疾病
940
15
巫建輝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657
110/04/23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445
16
段登介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935
110/04/23
功能性消化不良
1315
110/05/01
搔癢症
874
110/05/03
急性鼻竇炎
2182
110/05/05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340
110/05/11
搔癢症
445
17
張家明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682
110/04/23
急性鼻竇炎
445
18
張皓博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650
110/04/23
未明示側性髖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
672
110/05/01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445
110/05/03
搔癢症
445
110/05/05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1119
110/05/11
搔癢症
445
110/06/23
急性鼻竇炎
2182
19
莊立恆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2145
110/04/23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445
110/05/01
關節痛
310
110/05/03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1584
110/05/05
毒性肝疾病併膽汁鬱滯
340
110/05/11
搔癢症
445
20
陳享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2145
110/04/23
關節痛
445
110/05/01
關節痛
310
110/05/03
急性鼻竇炎
1448
110/05/11
急性鼻竇炎
445
21
陳秉彥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150
110/04/23
關節痛
880
110/04/24
急性咽喉炎
445
110/05/01
急性鼻竇炎
445
110/05/11
未明示側性髖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
2774
22
陳柔安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590
110/04/23
關節痛
445
23
楊雅甯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820
110/04/23
急性鼻竇炎
445
24
劉宗洋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2145
110/04/23
搔癢症
445
110/05/01
急性鼻竇炎
1392
110/05/05
未明示側性髖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
2805
110/05/11
急性鼻竇炎
445
25
羅玉萍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530
110/04/23
其他病毒性疣
1246
26
羅宥彥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1982
110/04/23
急性咽喉炎
445
110/05/01
急性鼻竇炎
447
110/05/03
搔癢症
445
110/05/05
毒性肝疾病併膽汁鬱滯
340
110/05/11
搔癢症
445
27
羅善婷
110/04/22
新陳代謝疾患
2145
110/04/23
搔癢症
445
110/05/01
急性鼻竇炎
1123
110/05/04
急性鼻竇炎
698
110/05/05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1124
110/05/11
未明示側性中耳炎
445
28
侯佳樺
110/05/07
新陳代謝疾患
3132
110/05/09
新陳代謝疾患
800
29
林玉麗
110/05/01
新陳代謝疾患
2,012
110/05/02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867
110/05/08
新陳代謝疾患
770
30
林玉雪
110/05/01
新陳代謝疾患
2,012
110/05/02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2,366
110/05/08
新陳代謝疾患
340
31
簡嫚婕
110/05/04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3,508
110/05/10
急性鼻竇炎
1,079
110/05/16
新陳代謝疾患
2,171
110/05/29
新陳代謝疾患
800
32
羅宇軒
110/05/03
急性鼻竇炎
1,525
110/05/04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656
110/05/08
關節痛
445
110/05/14
痤瘡
401
110/05/19
痤瘡
401
110/05/24
急性鼻竇炎
2,024
110/05/28
關節痛
445
110/06/02
急性鼻竇炎
2,173
33
呂玉香
110/04/16
非傳染性胃腸炎及結腸炎
392
110/04/23
痤瘡
105
110/05/03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3,115
110/05/11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3,993
110/06/22
功能性消化不良
882
110/06/28
急性鼻竇炎
2,536
34
蘇椀伶
110/05/11
急性鼻竇炎
355
110/05/14
未明示部位其他肌炎
445
110/05/24
未明示部位其他肌炎
1,931
110/05/28
關節痛
445
110/06/02
急性鼻竇炎
355
110/06/06
臉部損傷之初期照護
2,991
35
張瀚文
110/05/12
未明示側性髖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
2,762
總計:14萬6,13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