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 吳宜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達化學工業股份│78NX0000000-0│1│700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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