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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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即 陳增松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玖拾 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林芯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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