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吳文彰 相對人楊 嘉忠 相對人楊 嘉成 相對人邱 麗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6年11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3日起至87年11月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 楊嘉忠 向聲請人借款,並由相對人3人於86年11月7日共同簽立金額420,000元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仍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3年7月1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相對人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 利範 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劉厝 │劉厝│319-33│建│66.00│全部│相對人 邱麗虹 │││││││││││、楊嘉忠、楊│││││││││││嘉成之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731│嘉義市自│嘉義市劉│二樓層鋼│39.9│39.9│││││79.80│電梯樓│6.│平│全部│相對││││強街93巷│厝段劉厝│筋混凝土│0│0││││││梯間│61│方││人邱││││17號│小段319-│加強磚造││││││││││公││麗虹│││││33地號│、住商用││││││││││尺││、楊││││││││││││││││││嘉忠││││││││││││││││││、楊││││││││││││││││││嘉成││││││││││││││││││之權││││││││││││││││││利範││││││││││││││││││圍各││││││││││││││││││為3││││││││││││││││││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